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是按照哪个文件执行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若执行不当,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监管处罚风险:若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专项文件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例如:某煤矿未按2022版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每2个作业面需配备1名),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15万元。
2. 事故责任追究风险:因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例如:某煤矿掘进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爆破工,由兼职电工代行爆破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责。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的执行依据,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问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专项规范性文件执行。
1. 若涉及井下瓦斯、爆破等核心特种作业:需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中“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章节的具体数量要求,如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密度需符合规程第180条的岗位覆盖标准。
2. 若属于区域性矿山安全监管的特殊场景:需同时参照属地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细化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实施细则》,如部分省份对小型煤矿提升机司机的配备比例有补充规定。
3. 若涉及新设备或新工艺的特种作业:需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补充规定》(如针对智能化采煤工作面的远程监控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提出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依据问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进行精准分析。
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核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及《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总则第10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煤矿作为高风险行业,其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具体标准由《煤矿安全规程》细化——规程第10条指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岗位安全操作需求,具体数量及资质要求按本规程相关章节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专项文件执行”。结合您的问题,煤矿需同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强制性条款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指导意见》)执行配备标准,二者为上位法与行业细则的关系,需配套适用。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执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需结合实际调整执行方式。
1. 智能化煤矿的例外情形:对于采用智能化采煤系统的煤矿,若作业面实现远程监控,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如将现场瓦斯检查工的配备比例从每作业面1名调整为每2个作业面1名,但需确保远程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
2. 应急救援期间的特殊调整:在矿井发生透水、瓦斯超限等应急情况时,经属地矿山安全监察分局批准,可临时抽调其他岗位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支援,但支援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且需在应急结束后立即恢复原配备标准。
3. 小型煤矿的属地例外:部分省级监管部门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制定了简化版配备标准,如将电工、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比例从1:50调整为1:80,但需满足“每类特种作业至少配备2名持证人员”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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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处罚风险:若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专项文件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例如:某煤矿未按2022版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每2个作业面需配备1名),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15万元。
2. 事故责任追究风险:因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例如:某煤矿掘进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爆破工,由兼职电工代行爆破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责。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的执行依据,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问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专项规范性文件执行。
1. 若涉及井下瓦斯、爆破等核心特种作业:需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中“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章节的具体数量要求,如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密度需符合规程第180条的岗位覆盖标准。
2. 若属于区域性矿山安全监管的特殊场景:需同时参照属地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细化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实施细则》,如部分省份对小型煤矿提升机司机的配备比例有补充规定。
3. 若涉及新设备或新工艺的特种作业:需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补充规定》(如针对智能化采煤工作面的远程监控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提出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依据问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进行精准分析。
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核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及《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总则第10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煤矿作为高风险行业,其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具体标准由《煤矿安全规程》细化——规程第10条指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岗位安全操作需求,具体数量及资质要求按本规程相关章节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专项文件执行”。结合您的问题,煤矿需同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强制性条款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指导意见》)执行配备标准,二者为上位法与行业细则的关系,需配套适用。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执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需结合实际调整执行方式。
1. 智能化煤矿的例外情形:对于采用智能化采煤系统的煤矿,若作业面实现远程监控,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如将现场瓦斯检查工的配备比例从每作业面1名调整为每2个作业面1名,但需确保远程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
2. 应急救援期间的特殊调整:在矿井发生透水、瓦斯超限等应急情况时,经属地矿山安全监察分局批准,可临时抽调其他岗位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支援,但支援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且需在应急结束后立即恢复原配备标准。
3. 小型煤矿的属地例外:部分省级监管部门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制定了简化版配备标准,如将电工、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比例从1:50调整为1:80,但需满足“每类特种作业至少配备2名持证人员”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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