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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您询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什么的问题,这两项均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的就业扶持补偿。 1. 若存在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五级至六级另有规定); - 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2.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 两项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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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申领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待遇的获取,下面为您说明。 1.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若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仍有权享受两项补助金,但支付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变为用人单位。此时职工需直接向单位主张权利,若单位拒绝,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维权对象和流程与参保情形不同。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的特殊规定: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更高(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且若职工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需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则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此时职工无法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当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才支付就业补助金,这与七级至十级的情形存在差异。 3. 跨省就业的标准适用:若职工在A省参保工伤,在B省工作时受伤,且后续在B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通常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即A省)的规定,而非工作地B省,职工需提前确认参保地政策,避免因标准理解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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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过程中,部分职工可能会出现错误操作,下面为您列举常见情形。 1. 未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若职工因疏忽或单位拖延未及时申请,将丧失申领两项补助金的法定权利,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2. 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直接要求支付:两项补助金均需以伤残等级为依据,若职工仅认定工伤但未做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单位或社保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3.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书面确认补助金支付:若职工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未与单位签订包含就业补助金支付条款的协议,后续单位可能否认支付义务,导致维权缺乏证据。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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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下面为您举例说明。 1. 诉讼时效风险:例如,职工王某2022年5月因工受伤,单位一直拖延不申请工伤认定,王某直至2023年6月才自行申请,此时已超过1年时效,社保部门驳回申请,王某无法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直接损失数万元。 2. 证据链断裂风险:例如,职工李某工伤后未保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仅持有复印件,申请补助金时社保机构要求提供原件,李某无法提供,导致申请被拒,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伤身份和伤残等级,无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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