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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补充协议备案吗

发布时间:2025-11-2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商品房补充协议未备案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协议效力瑕疵风险:若补充协议涉及核心条款变更但未备案,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导致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例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降低房价,但未备案,后续开发商可能以未备案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要求购房者按原房价付款。
2. 产权登记受阻风险:补充协议未备案导致备案信息与实际履行内容不一致,办理房产证时可能被房管部门要求整改,延长办证时间。例如,补充协议变更房屋面积,但未备案,房管部门以备案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拒绝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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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备案,需根据协议内容及与主合同的关联判断。
1. 若补充协议仅对主合同非核心条款(如装修细节、交付时间微调)进行补充,未实质性变更主合同备案内容,一般无需单独备案。
2. 若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核心条款(如房价、面积、付款方式)进行变更,导致主合同备案信息与实际履行内容不一致,需与主合同一并备案或单独备案。
3. 若补充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新协议(如车位买卖、物业补充),且属于需备案的合同类型,需单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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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补充协议备案中,常见以下错误操作:
1. 忽视核心条款变更的备案义务:部分购房者或开发商认为补充协议无需备案,对房价、面积等核心条款的变更未进行备案,导致后续办理房产证时因备案信息不一致受阻。
2. 未留存备案凭证:即使进行了备案,未留存备案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证明协议已备案,影响维权。
3. 混淆备案与登记:将备案与不动产登记混淆,认为补充协议无需备案,导致协议效力存在瑕疵。
若对备案操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因错误操作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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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依据看,商品房补充协议的备案要求可结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分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若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对主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若补充协议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等需备案的内容,应按规定备案。若补充协议未涉及此类变更,仅为非核心条款补充,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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